{dede:global.cfg_webname/}

检测新闻
当前位置:检测新闻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我国自建国以来,特别是自上世纪70 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各种房屋建筑以及城市设施数量急剧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现存的各种建(构)筑物的总面积至少在100 亿m2以上,其中绝大多数是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建国初期建造的大量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服役期大都超过50年,存在各种安全隐患。一些新建成的工程项目中,由于勘察、设计和施工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导致工程在建成初期就出现各种质量安全隐患。对于这些建筑物,如果不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就有可能导致重大的安全事故。同时,一些现有建筑中,旧的结构设计在功能上不能满足当前使用的需求,这也刺激了建筑加固修复专业的迅速发展。

本文针对影响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因素进行分析,提出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的建议,供加固设计时参考使用。

1  城市更新,提资改造

据了解,截止2021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近64%,在城镇化不断提高的今天,我国的城市发展已经进入到城市更新的重要阶段,即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阶段。为防止大拆大建和城市更新过度房地产化,2021831日,住建部发布《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对地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出具体要求。

20211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选出21个城市(区)进行城市更新试点工作。

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正处在由以增量建设为主向存量提质改造与增量结构并重的阶段,建筑功能的变化必然引 起对原有建筑进行大规模的改造,由此也形成了以“结构安全为主的加固+局部建筑功能的改造”模式向以“大拆大改为主+被动性结构加固”模式的转变, 结构加固的难度与复杂性大大增加,这无疑对结构工程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  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使用年限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功能要求,当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过鉴定和维修,仍可继续使用,设计使用年限随建筑结构的重要性而不同。

2.1新建工程

对于新建工程, 现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20018)以及《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2021中规定了不同类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表1

1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临时性建筑结构

5

易于替换的的结构构件

25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50

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100

设计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同时,规范还规定了设计基准期为 50 年。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并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2既有工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提出了后续使用年限的概念, 不同时期的建筑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鉴定加固, 为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起到了“辟新径、保底线”的作用。对于加固改造工程, 后续使用 年限即为设计 使用年限,在设计总说明中必须给予明确。

由于“现有建筑”抗震安全性的评估不同于新建建筑的抗震设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3混凝土加固设计的使用年限

根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2013中加固使用年限相关规定:

1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结构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结构加固后的使用状态及其维护制度相联系,否则是无法确定的。规范给出的是在正常使用与定期维护条件下的设计使用年限,至于其他使用条件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专门技术规程作出规定。

3当结构加固使用的是传统材料(如混凝土、钢和普通砌体),且其设计计算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按业主要求的年限,但不高于50年确定。当使用的加固材料含有合成树脂(如常用的结构胶)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年确定。若业主要求结构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其所使用的合成材料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4当为局部加固时,尚应考虑原建筑物(或原结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有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探讨

1原建筑物(或原结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或原结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各部分服役年限长短不同,其剩余可靠度亦各不同。

2 由于造价等原因,业主要求的加固后使用年限不足30年的应如何处理。

3 对于特殊情况临时加固如何区别对待。

4建议

混凝土结构是否需要加固,应经结构可靠性鉴定确认。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远比新建工程多而复杂,况且还要考虑业主的种种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如何确定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依据新建工程设计使用年限的划分,可考虑分级处理:即分为5年、2530年及以上三级。

4.1 5年加固期

有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整体或局部) ,但又因特殊原因无法即拆除重建,对于一些临时性结构或已有建筑结构遭受火灾、 地震、 爆炸等损坏,业主要求紧急加固,后期再考虑长期加固,可采取临时加固。建议临时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与规范中对“临时性建筑结构”规定的5年相协调的。加固后每年检查一次,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则仍可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

4.2 25年加固期

对于已服役30年左右的建筑物需改变使用功能(包括增层、改造)引起的加固情况,或业主使用要求仅满足原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后期考虑拆除翻建等,建议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5年,与规范中对“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规定的25年也是相协调的。

4.4 30年及以上加固期

对于服役期20年左右的建筑物因各种原因所需的加固,一般情况下其加固设计使用年限为30~ 50年或更长。此外,在建工程所需的加固,应按新建工程即50年考虑。

业主和设计方在商定加固设计使用年限时,业主应耐心听取后者的技术经济分析意见;设计方也应尊重业主所提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双方必须在被加固建筑物的安全适用、 经济合理、技术可靠、施工方便、节能环保前提下取得共识


Copyright © 2002-2017 工程质量检测站专业承接各种 桥梁检测码头检测、港口码头评估等业务,详情可致电康经理:15021137245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15005432号-2